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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硕士论文] [学位论文]硕士学位论文-从莱辛、苏轼诗画观探析中西不同诗画观的必然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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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3-12 10:32:5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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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专业:艺术
适用年级:大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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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文编号:445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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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文简介:
硕士学位论文 从莱辛、苏轼诗画观探析中西不同诗画观的必然性,共37页,29750字
中文摘要
诗歌和绘画是人类最重要的艺术门类,在中西方不同文化的背景中,中西方诗歌和绘画按照自身特有的规律向前发展,打上了深深的民族文化特征的印记,最终形成了中西不同的诗画观。具体来说,在西方,“诗画异质”成为诗画关系的主导,而在中国,“诗画融合”成为一种普遍现象。形成中西方不同诗画观的原因是复杂的,然而,在纷繁复杂的现象背后,却隐藏着其中的规律和逻辑必然。
首先,中西方传统的宇宙自然精神、哲学文化思想有很大的不同。西方的宇宙自然精神是“主客二分”,人是主体,是世界的主宰,自然是客体,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物,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征服被征服的关系。西方“主客二分”的宇宙自然精神导致西方人把世界的方式是求实证、理性、科学,从而,西方哲学思想表现为重逻辑、求真。科学理性主义精神由此诞生,艺术的模仿论也由此诞生。
中国的宇宙自然精神是“天人合一”,人与自然是相类相通的,人是自然的产物,人服从自然,顺应自然,天人相契,天人一体。中国“天人合一”的宇宙自然精神,使中国人把握宇宙自然的方式为重体悟、感性、直觉。天人合一的境界,就是个体化入宇宙万物之中,通过一草一木去体悟宇宙的浩茫无限,把握宇宙的本体和生命(道),达到身与物化、物我两忘的境界。由此,中国产生了“心物感应”的艺术观。
“诗画异质”成为西方诗画关系的主导,这是由西方文化语境下诗画的不同特质决定的。模仿说是西方最古老、最经典的学说,它深深影响了西方文艺的形成发展面貌。亚里士多德的模仿说,已经从模仿所用的媒介,所取的对象,所采的方式,为艺术做了区分,而且亚里士多德强调诗歌模仿行动,实际已经隐含了西方诗画“质”的不同。莱辛正是在继承古希腊模仿说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西方艺术的精神,从时间艺术和空间艺术之不同的角度,研究诗画特有的规律,对盲目接受“诗如画”所得出的片面甚至错误的观点进行批驳,从而确立了“诗画异质”的主导地位。
中国的艺术观就是建立在“天人合一”基础上的“心物感应”论。“心物感应”离不开主观的心,也离不开客观的自然,在诗画理论领域相继产生了意境论,意境成为中国诗画的共同的审美追求。先秦两汉时期,诗画精神的相通主要表现在诗画的政教功能论;魏晋南北朝时期,玄学成为诗画共同的精神基础;唐宋时期,意境论产生,成为诗画共同的审美追求。在精神意境的相融、相通的基础上,逐渐产生了中国特有的诗、书、画合一的文人画,诗画从精神、意境到形式全面融合。
中西不同诗画观的产生,还要归结于中西诗歌和绘画自身的不同。
简言之,在西方科学、理性的传统下,西方绘画运用明暗、光影、焦点透视、解剖等科学因素,在摹写现实、创造典型美方面已臻于完美,客观上不需要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艺术形式的介入;而中国绘画追求的是内涵丰富的神、气、韵、妙,乃至宇宙的本体和生命,它们没有很具体的规定性,是难以描摹的,因此,有时画家的“意”正需要诗歌来画龙点睛,中国诗歌用语言传达意象,在客观上,也有必要“以画补足”。
中国诗歌主要是指短小精悍的抒情诗,西方诗歌主要是指长篇叙事诗、戏剧诗,因此中国诗歌适于融于画面,西方诗歌不适于融于画面。由于中西方语言的不同,中国诗歌可以做到成功的景物描写,西方诗歌却难以做到。中国诗歌运用各种手法来突破媒介的限制,实现空间景物描写,这些手法恰与莱辛所提出的西方诗歌通过动作表现物体的方式相通,可见中西方诗歌之异与异中之“同”。
在西方,莱辛的《拉奥孔》问世之后,诗画一致说,从此成了历史陈迹,而中国传统的审美理想“诗中有画”、“画中有诗”在中国文化背景中具有永恒的生命力。
关键词:诗画异质、模仿说、意境论、莱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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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10-6 21:50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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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2-6 23:57:24 | 显示全部楼层

顶贴光荣

楼主继续加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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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9-3 20:39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东西,下来看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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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9 09:00:23 | 显示全部楼层

习水幼女案被告身份为何不公开

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,习水法院允许部分记者旁听,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,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。而当事律师因为“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”拒绝出庭,不仅观念落后,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。

  贵州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。近几天来先后有多家国内媒体申请旁听,但最终只有新华社、中央电视台记者4人被允许进入法庭。(4月8日《法制晚报》)此案因其特殊,在审理中理应严守程序,给被告人以公道,还被害人以公正。那么,该案的办理程序到底如何呢?

  先从不公开审理说起。此案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依法不公开审理是完全正确的。所谓涉及个人隐私,当然不是7名被告人(含5名公职人员)的隐私,他们的身份没有理由不公开。但我们要保护11名被害女性的隐私,不仅因为她们全都未成年,即使她们都已成年,这类性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。问题是,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应当不公开。除了办理该案的公诉人员、审判人员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外,不允许周围群众旁听,不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庭审过程,这才是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。习水法院却允许央视和新华社记者旁听,似乎表现了司法机关的开明,但恰恰是对法律程序的公然违反。

  开庭前一天,遵义市政法委书记杨舟要求:“对于案件的审理在依法的情况下,要顶格量刑。”表面上看,它表明了当地最高政法领导严打犯罪的态度,但该言论也不合法治水准:依法处理就不错,而明令顶格量刑就有干预司法之嫌,对被告人也会造成不公正。这正是法治的悲哀之处,这样严重的刑事犯罪,被害人报了案不能依法启动程序,反而因害怕报复而背井离乡,非得省一级领导批示才成。法治之下,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应立案,成立了此罪就不能会按彼罪来追究,依法不公开就绝对不公开,依照犯罪情节,重罪重罚,轻罪轻罚,罪刑相应,罚当其罪,而不是靠领导的批示。

  本案审理过程中最不可思议的是,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居然“未出现在庭审现场,而转由其他律师代理”。律师的理由竟然是“我们不愿为这种人辩护”。这不仅是十分落后的观念,更是对法律义务的公然违背。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是每个律师的光荣职责,是律师法的明确要求,岂有推脱之理。律师制度的建立即因辩护而起,作为一名执业律师,就像出租司机不得拒载一样,就算是十恶不赦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,为他们辩护也是法律赋予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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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0 19:54:08 | 显示全部楼层

bucuo

挺好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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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1 17:01:13 | 显示全部楼层
看看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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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1 19:35:51 | 显示全部楼层
好,准确........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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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7 19:14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怎么下载呢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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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8 16:52:37 | 显示全部楼层
要要,可是分数不够哩,谁可以发给我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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